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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9-07 17:44:25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二、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结算政策不对等。公司在关联交易实际执行中,关联销售的账期为半年左右★★■,而主要关联采购(采购钢坯)为当月结算或预付货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结算周期明显短于应收款项。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46.47亿元,关联销售金额27.30亿元,期末公司对关联方无应付账款,对关联方安泰冶炼、新泰钢铁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1★◆◆★★■.95亿元★■■。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效规范和控制关联交易,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五、公司对关联方的付款管理不到位■★◆■◆■。公司关联采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货物入库金额付款★◆■■■◆,期间存在大额预付款项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结算政策与独立第三方存在差异。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约定半年左右的结算账期★★★◆,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则按照货到付款或预付货款进行结算★◆;公司电业分公司向第三方电力公司采购电力时为当月结算或预付账款,但向关联方销售电力时则约定并执行◆◆■■■“第三季度终了前支付第一季度的应付款项◆★★◆◆”★★■■◆★,存在明显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第四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一★◆◆■、公司关联交易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和控制。公司与关联方山西安泰集团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冶炼)、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等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且近三年来关联交易金额逐年增加■★◆◆■★,上市公司业务对关联方依赖性较强■◆◆★,未能有效进行规范和控制。

  四■★◆■◆、关联交易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子公司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型钢)与关联方新泰钢铁及山西新泰瑞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瑞通贸易)签订的2019年度《钢坯采购协议》约定■◆★“买方(安泰型钢)需最迟在第三季度终了前将第一季度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卖方”,同时又约定“卖方可要求买方预付钢坯采购价款”◆★★,双方每月签订的《钢坯购销合同》中则约定为“买受人分批支付全部货款”或■■“合同签订生效当/次日预付全部货款”★★★。关联交易协议中对结算账期的约定不明确,存在较大的选择权,实际执行的政策不利于上市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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